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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可靠的岗位需求信息;

  (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需进行资质认定。定点资质按照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权限,由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四、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定点资质认定的,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定点资质的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情况,以及拟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行性分析、承诺开展服务的内容等;

  (二)《山西省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近年来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报表;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七)工作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清单;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地、设施、人员、日常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近年来求职登记、用人登记记录、推荐就业凭证、收费单据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等。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对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认定机构名单、免费服务对象、项目等内容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定点机构的定点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对定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未年检合格的,其定点资格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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