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
(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