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热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10〕30号)
各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各供热企业、供热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我委于2007年12月制定了我市两部制热价试行标准,通过试点,达到了节能减排、节省热费的目的,我市的供热分户计量试点工作初见成效。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两部制热价试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两部制热价试行标准。将现行的按面积收取基本热价比例分别为30%和40%的2个试行标准调整归并为一个标准:基本热价为现行按面积计收的0.16元/平方米·日的30%即0.048元/平方米·日,计量热价为0.125元/千瓦时。高层、小高层、多层等楼房的基本热费分别按建筑面积的82%、86%和9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