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的,得10分。其中:
1.悬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平价商店牌匾的得1分;
2.统一装潢和设置平价商店绿色笑脸标识的得1分;
3.在经营区内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笑脸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及指引的得1 分;
4.按国家有关质量规定要求,建立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检测结果的得1分;
5.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省物价局印制发放的“自觉学法守法加强价格自律”宣传画、设置意见箱的,各得1分。
(八)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得10分。因商品价格、质量问题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2分;在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10分。
(九)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其它条款的,得5分。
(十)不定期考核未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能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得10分。不按意见整改的,每次扣3 分,直至扣完10分。
第八条 平价商店的等级评定,按照考核分数划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0— 94分为良好,60— 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向平价商店通报,并可根据考核评定的等级,对于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要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细则。对于专营类平价商店的考核办法,由各地制定。
附表:
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得
分
| 扣分原因
|
一
| 平价农副产品品种情况
(15分)
| 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品种达到粤价[2011]78号文《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得15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每个品种扣1分计算,直至扣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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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价农副产品价格情况
(25分)
| 在市场价格平稳期,经营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的;在市场价格异常时期,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销售农副产品,履行保证供应稳定物价义务的,得2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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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价格信息采报情况
(5分)
| 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准确、及时的各得5分。未报送资料的扣5分;未能准确报送资料的,每错报一次扣0.05分;未能及时报送资料的,每漏报一次扣0.2分, 每迟报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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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明码标价情况
(5分)
| 所有商品明码标价率达100%,平价农副产品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得5分。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每一个品种扣0.5分,非平价商品每个扣0.2分,直至扣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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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农超对接情况(5分)
| 严格按照平价商店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农超对接(含自产自销)的得5分。没有实行农超对接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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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内部管理制度(10分)
| 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单独核算,设立经营台帐并如实记录的,得10分。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没有建立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台帐的、不如实记录经营台帐的、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台帐的,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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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得
分
| 扣分原因
|
七
| 规范管理情况(10分)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的得10分。其中:
1.悬挂统一的平价商店牌匾名称的得1分;
2.统一装潢和设置平价商店绿色笑脸标识的得1分;
3.在经营区内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及指引的得1分;
4.按国家有关质量规定要求,建立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检测结果的得1分;
5.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省物价局印制发放的“自觉学法守法加强价格自律”宣传画、设置意见箱的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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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诚信经营情况(10分)
|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得10分。因商品价格、质量问题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2分;在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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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履行协议情况(5分)
| 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其它条款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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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不定期考核情况(10分)
| 不定期考核未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能严格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得10分。不按意见整改的,每次扣3分,直至扣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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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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