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具体考核方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平价商店考核小组;
(三)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评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定期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10个方面,共计100 分。
(一)认真按照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目录管理要求,经营《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农副产品的具体品种不少于各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60%且蔬菜不少于10种的;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蔬菜品种不少于15种的;仅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中某一类或几类农副产品的,其具体品种包括《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该类别所有品种的,得1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15分。
(二)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经营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在市场价格异常时期,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销售农副产品,履行保供稳价的,得2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1分,直至扣完25分。
(三)认真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及时且准确的,得5分。未报送资料的扣5分;未能准确报送资料的,每错报一次扣0.05分;未能及时报送资料的,每漏报一次扣0.2分,每迟报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5分。
(四)所有商品执行明码标价率达100%的,得5 分。其中,平价农副产品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得3分,非平价商品全部按要求明码标价的得2分。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平价商品每一个品种扣0.5分,非平价商品每一个品种扣0.2分,直至扣完5 分。
(五)严格按照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农超对接(含自产自销)的,得5分。没有实行农超对接的扣5分。
(六)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单独核算,设立经营台帐并如实记录的,得10 分。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没有建立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台帐的、不如实记录经营台帐的、不按规定期限保存台帐的,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