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2〕44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第三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工作,按照“资质审校、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评定。
第五条 平价商店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定期考核按统一内容和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平价商店的考核和等级评定。
不定期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可采取监督检查、暗访抽查、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考核分数包含在定期考核分数内。
第六条 平价商店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