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
《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建设,规范系统运营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营、信息发布监管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三条 系统的建设和运营遵循依法建设、守法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系统建设运营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交总公司等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与贵阳市政府应急办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积极支持系统建设,并对辖区(行业)内配合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升系统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