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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2.车辆看管费。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专人看管服务的学校,停放服务费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3.公共浴室沐浴费。设有公共浴室的寄宿制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热水沐浴服务的,沐浴费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4.寄宿学生伙食费(含早餐)。中小学生伙食费按成本据实收取,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二)代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1.课本费。没有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课本费严格按照甘价费〔2004〕404号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课本费按甘价费〔2008〕202号规定执行。
  2.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业本费严格按照甘价费〔2004〕404号“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高中阶段学生作业本费按甘价费〔2008〕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3.校服费。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各地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校服,并按招标价收费,不得盈利;每个在校学生校服不得超过两套(春秋装、夏装)。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各市、州教育、价格部门制定。
  4.寄宿制学校床单、被套、枕巾购置费。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情况下,为寄宿生配备床单、被套、枕巾的,可以按招标价收费。购置上述物品必须公开招标,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各市、州教育、价格部门制定。
  5.高中军训费。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军训可据实收取一定费用。
  6.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批准的收费标准代收代缴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学生办理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或统一代办商业保险。
  三、加强对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审定的管理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只允许在本通知所列项目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标准省上有明确规定的,按省上统一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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