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12〕5号)
各区县商务委、有关企业:
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修订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商务委依据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对《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京商流通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
《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见附件4)。
(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见附件5)。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符合
《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需提交)。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