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聘请作风正派、熟悉劳动法规、精通企业管理、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有关专业人员成立工资集体谈判指导小组,加强对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为企业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上级工会也可以接受基层工会和职工的委托,代表基层工会和职工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谈判要约,直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谈判。
(四)深化认识,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自觉性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推动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训企业方工资集体谈判人员;加强正确引导,引导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谈判共决、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提高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对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积极响应工会组织工资集体谈判要约,认真开展工资集体谈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履约情况的监督,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谈判的企业进行督导和批评。
各行业协会要承担起地方行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关系,积极发挥行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定额标准在实现各方利益协调一致上的作用。
(五)协调推进,及时解决工资集体谈判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要继续改进完善组织、制度和功能,提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的代表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相互交流信息,每年召开2— 3次专门会议研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工作,对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作出整体安排和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提出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政策,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引导、督促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六)精心规划,完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工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切实发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保障职工工资水平的相应增长。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覆盖各类职位(工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体系,引领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进一步做好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引导企业合理调控人工成本水平;在制定、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时,征求行业协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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