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协调和指导,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推、各方配合、协调联动、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创造条件,营造企业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政策环境
各级财税部门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宏观调控和对劳动者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对积极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为提高职工工资提供帮助,让利于民、藏富于民,让富民优先的发展方针更好地落实。未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企业,不享受本市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筹备成立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扶持资金,通过社会募集、政府扶持等形式对遇到暂时性困难、职工就业率在90%以上、坚持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经积极努力使在岗职工工资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的微利、亏损企业给以扶持,扶持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增长职工工资,鼓励企业通过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适当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工作由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对实行“工资加劳动分红”分配办法的企业,职工劳动分红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支持企业劳动分红工作。
(三)主动要约,推动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劳资双方要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及当年的经济形势和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影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结合物价因素、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生产经营情况等,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当年工资集体谈判要约。接到要约的一方应在接到工资集体谈判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并提供与工资集体谈判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应或拒绝工资集体谈判要约的,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要约的一方可以申请当地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行协调,也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督促另一方限期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要认真开展工资集体谈判代表的素质提升工作,加强对劳资集体合同谈判双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谈判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资集体谈判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谈判能力。尤其是工会方要特别做好职工工资集体谈判代表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一批懂经济、会管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熟悉劳动法规、掌握谈判技巧、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工集体谈判代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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