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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增长目标: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要求,坚持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五、工作重点
  (一)着力抓好实行年薪制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设,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挂钩机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其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应增长;通过工资集体谈判建立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公平、合理的分配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该起示范带头作用。
  (二)重点做好普通职工工资较低,尤其是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的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对职工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存在困难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予以扶持,帮助企业解决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下大力气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在产业集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和相应组织的能动作用,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内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无法谈”的难题,扩大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覆盖面;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细化工资集体合同内容。
  (四)突出抓好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谈判工作,不断提高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效性。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以实际工作量略低于劳动定额标准的职工所计算出来的计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合理确定计件单价。
  六、主要措施
  实现以上工作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目标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时,要把全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到当地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及民生保障工作大局中进行部署,把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地方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将地区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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