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政文(2011)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法推动企业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劳资共决机制、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作为振兴经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个提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为重点,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抑制分配差距,真正实现劳动关系双方谈判共决、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企业内部分配格局,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都应依法建立集体合同谈判制度。在每年三月份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谈判内容
在每年三月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月中,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就开展工资集体谈判意向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约,就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调整、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税后利润分配等进行集体谈判,及时签订、修订、续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严格做到谈判一家、协调一家、和谐一家。
四、工作目标
(一)覆盖目标: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民生保障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0〕3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和《新乡市全面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实施方案》(新人社〔2010〕52号)要求,2011年全市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全部建立,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80%以上;2012年全市95%以上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