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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文(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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