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申报2011年北京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申报2011年北京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切实为提高广大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报2011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青字〔2010〕50号)要求,市体育局决定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展2011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组织
  各区县体育局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市体育局不受理个人和单位申报。为提高申报质量,市体育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同时组织检查组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市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2011年俱乐部名单。
  三、申报数额
  我市将继续坚持“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创建原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分配名额要求,并结合本市俱乐部目前发展和运行实际,拟向总局申报30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四、申报条件
  申报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
  (二)依托单位重视体育工作,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三)实行会员制,合理收取会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年活动达到10万人次。
  (四)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一间(含一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六)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三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能够确保自命名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当地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办理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