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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工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专业人员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工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体育场地工队伍建设工作,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0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单位范围:具有我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市岗位设置工作范围的各类机构。
  人员范围:以上单位内具有正式编制、在岗的体育场地工勤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体育场地工按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三个等级。
  (一)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人员定级后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的考核。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后,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或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
  (二)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市(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在市(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晋级可不受间隔年限限制。
  (三)对一些职业(工种)的具体申报条件应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申报与核准
  凡符合规定申报职业资格等级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申报人业绩及岗位设置方案中体育场地工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各单位体育场地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市体育局人事处审核(区县体育局由当地人社局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由市体育局人事处审核(区县体育局由当地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四、培训、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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