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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县市冀屯乡撤乡建镇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县市冀屯乡撤乡建镇的通知
(新政文[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辉县市冀屯乡撤乡建镇的批复》(豫民行批〔2011〕10号),同意辉县市冀屯乡撤乡建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原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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