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驻新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扎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驻新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
入学习和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7号)和积极开展安全创建工作的要求,针对各自实际和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继续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各企业要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商务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质监局、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其相关行业(领域)内中央、省属驻新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认真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的规定,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上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和善后处置。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中央、省属驻新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