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福州市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福州市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意见
(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全面贯彻《
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强化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期限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人事变动,由新任领导自动接任。
二、责任目标
1、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发生一般以上的森林火灾。
2、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严防死灰复燃,力争火灾复燃率为零或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起数的5%。
3、及时查处火灾案件。辖区内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70%。
三、保障措施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细化指标,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认真开展重点火灾单位综合整治工作,对森林火灾多发、森林防火工作薄弱的县、乡实行综合整治或重点管理,并组织森林防火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