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制定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监督从事粮食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原粮质量和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原粮质量;指导各地加快我区粮食执法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参与制定地方粮油标准,履行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职能;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研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指导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促进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进出境食品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要求,拟制订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