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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二、自治区林业厅负责林果基地抚育管理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态健康果园”和“生态健康果品”的监管;配合农业对进入集散地、批发市场、超市的林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和大肠杆菌等指标进行监管;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对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注册果园和林果基地输出产品的监管;会同农业、质监、环保部门,对取得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单位、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负责畜产品、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监测;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和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制修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及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负责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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