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制定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自治区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水环境质量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自治区水利厅(水产局)负责强化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