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并逐步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