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老政策衔接顺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1年11月1日起,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出了调整。各地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加强安置工作机构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安置资金,提高安置质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安置政策平稳过渡,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各地要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制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瓶颈问题,全面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特别是历年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以自主就业和培训就业为主导,妥善解决遗留问题。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在此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首先接收政府安置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安置任务。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地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编制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技能培训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