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水规〔2012〕5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属地管辖。
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