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重大防洪安全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对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水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厅承办行政许可处室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人担任。
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可以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并送达参加听证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终止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四)听取听证人员的陈述、申辩;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六)接收并审核有关材料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证据;
(七)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八)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保守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