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
(苏水规〔2012〕4号)
为了规范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省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省水利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水利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具体负责该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需要变更流域性、区域性水资源配置重要原则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严重影响重点水域生态与水资源保护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重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水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