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