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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十四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所占用的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水利建设整治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或其他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内取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合理开发,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有关规费,并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和审查村镇规划时,涉及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引排水、排污和防洪的,应当事先征求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堤防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与更新及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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