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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八)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所属河道工程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和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控制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安排并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规划要求。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组织淮安、盐城及所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所属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征求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与河道、控制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以及在淮河入海水道内滩地耕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淮河入海水道行洪造成农作物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管理权限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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