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盐城市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100+567至109+886、112+496至153+600、154+620至160+755,北堤桩号100+552至110+283、112+883至161+105的河道及堤防。其中北堤147+300至150+810、156+000至160+063的堤防由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淮海农场进行具体管理,但淮海农场必须服从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淮河入海水道桩号0+000至2+435的堤防及河道,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及漫水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铁路桥梁由铁路部门管理、养护。
调度河上的生产桥、圩口闸、泵站及滩地内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提出审批前意见;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九条 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五大枢纽控制建筑物及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对市、县(区)管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五)组织编制、适时修订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
(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