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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行业管理及二河枢纽、淮安枢纽、淮阜控制枢纽、滨海枢纽、海口枢纽(以下简称为五大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清浦、淮安、阜宁、滨海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其中省级每年补助经费,依据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行业管理考核情况,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具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南北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隔堤、青坎和已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
  (二)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三)建筑物和设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堆土区:以征地红线为界。
  第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河道、堤防分级管理的范围: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为入海水道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9+890、83+228至86+013、109+886至112+496、153+600至154+620和160+755至入海口,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8+900、29+100至30+158、72+305至73+305、83+130至85+170、110+283至112+883、161+105至入海口的河道及堤防。
  (二)淮安市清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4+435至26+990北堤桩号4+435至26+990的河道及堤防。
  (三)淮安市淮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29+890至66+872北堤桩号28+900至29+100,30+158至66+114的河道及堤防。
  (四)盐城市阜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66+872至83+228、86+013至100+567,北堤桩号66+114至72+305、73+305至83+130、85+170至100+552的河道及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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