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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继续开展福安市白马港修造船业污染海洋环境整治,减少修造船业排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开展环三都澳区域水产和网箱养殖影响航道、养殖污染整治,保证航道畅通和科学、规范养殖及减排(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闽东滨海湿地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85%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85%以上。

  3.近岸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9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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