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南日岛邻近海域建立1个以人工鱼礁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示范区生物和鱼类资源得到明显恢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宁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宁德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7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杯溪、交溪、霍童溪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在沙埕港八尺门、白马港、三都澳海域对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在三沙湾东吾洋、沙埕港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