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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8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木兰溪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在木兰溪入海口对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4.在南日岛邻近海域建立1个大型以建设人工鱼礁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示范区生物和鱼类资源得到明显恢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编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在湄洲湾、兴化湾、特别是湄洲岛和南日岛邻近海域根本遏制乱采海砂资源的违法行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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