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3.加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2015年重点县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应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东山八尺门退堤还海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开展九龙江、漳江口等海域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完成重点区域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诏安城洲岛生态修复及保护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泉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泉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5%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5%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晋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省有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在泉州湾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实现入海污染物减排和有效控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6.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