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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5%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九龙江-厦门湾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5.完成九龙江入海口、金门邻近海域、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10%。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7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开展对厦门西海域、同安湾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整治,大力种植红树林(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林业厅)。

  4.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

  5.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以上县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市、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完成厦门西海域的污染控制、生态修复和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2.金门邻近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区的抽查。

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漳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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