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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4.在罗源湾和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县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在市、县(市、区)两级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重点县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区域突出海洋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开展罗源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逐步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2.开展罗源湾海水养殖网箱的整治工作,完成重点区域网箱养殖的迁移(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3.完成连江县江湾海域浮筏式消波堤项目,为湾外养殖拓展空间(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开展罗源湾外来物种互花米草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统一到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二)沿海设区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厦门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厦门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 30%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30%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75%。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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