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闽政文〔2012〕22号)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将《沿海设区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福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省“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特制定 2011~2015年福州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
(一)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62%以上。
2.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3.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4.闽江、敖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龙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7.5%。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3.在省有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在罗源湾实施基于海洋环境容量的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实现入海污染物减排和有效控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
4.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5.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
6.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建成1~2个国家级海洋公园,新建或升级1~2个海洋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3.对闽江口、罗源湾等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