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苏水规[2012]1号)
为了全面提高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创新水行政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43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水利厅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水利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水利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二条 省水利厅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综合调处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水利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水利厅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条 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