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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2〕6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泉港石化工业区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泉政文〔2011〕284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设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2〕2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泉港石化工业园区规划面积24.5平方公里,包括四个片区。其中,仙境片区规划面积7.2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2787714.515,40395423.858)、西至(2786530.996,40390990.499)、南至(2784739.548,40392258.426)、北至(2788460.932,40394542.939);洋屿片区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2785610.066,40396880.778)、西至(2786920.227,40394594.462)、南至(2784260.000,40396840.000)、北至(2787991.141,40395718.353);氯碱片区规划面积0.8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2783800.000,40389745.000)、西至(2783450.000,40388700.000)、南至(2783100.000,40389200.000)、北至(2784250.000,40389150.000);南山片区规划面积12.9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2790049.500,40393988.123)、西至(2789930.000,40389560.000)、南至(2787631.478,40391029.543)、北至(2793257.358,40390197.110)。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工业园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调整布局并引进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按照承诺落实到位,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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