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广东教育学会关于2012年评选表彰“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的通知
各有关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注农村教育,尊重农村教师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农村教师扎根山村,热爱农村学校,安教、乐教,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良好的、适应农村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农村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会同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广东教育学会联合组织评选表彰“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云浮、揭阳,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各市的镇村(不含县城所在镇)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在岗农村教师。
评选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或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参加本次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评选办法和名额分配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各地推荐人选由省教育厅、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和广东教育学会联合组成的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进行差额评选。评选工作实行“双公示”制度,即推荐人选必须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拟评选表彰名单分别在省教育厅和所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2012年评选表彰共300名“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各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教师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关爱学生,以学生为中心,帮助和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身心健康,教育质量高、教育效果好;
2.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成效明显;
3.有较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方法,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在县(区)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4.扎根农村教育,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含)以上,曾获县(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市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山村优秀教师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要向教师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程序,发扬民主,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申报方式。学校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评选推荐产生候选对象,经县(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教育局审核,最后报广东省山村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