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服务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综合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县级妇幼保健功能的市级妇幼保健院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各地要加强妇幼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增强妇幼保健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防止过度医疗和医疗服务不到位,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开展住院分娩,平产住院分娩不少于24小时,剖宫产术住院不少于7天,住院分娩定点综合医院的剖宫产率不超过25%、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剖宫产率不超过20%。建立责、权、利对等的运行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将服务质量和效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建立激励机制,医院对开展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和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乡村医生要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加大妇幼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强化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凭证执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以及违反规定利用B超等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
五、组织领导
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政策,关系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成立实施“六免一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晓华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天锡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叶 旭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凤刚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宋晨阳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樊 虹 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工作的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的投入、补偿、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推进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政策实施的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严格定点医院准入、明确实施步骤、统一操作程序、公示服务项目,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配套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及时结算医疗保险有关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急救孕产妇、先天性疾病患儿、宫颈癌和乳腺癌患者的大病医疗救助。妇联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的宣传,动员妇女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住院分娩、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工作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