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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实施约谈、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未完成、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或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直接约谈、问责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
  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和农垦局,市和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县(市、区)和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三、耕地占补平衡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对占用耕地计划、“先行用地”按时报批、“批而未供”土地及时调剂利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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