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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生态移民权属处置。(7分)

  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批准的生态移民安置区土地权属处置方案,完成迁出区原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和清理恢复为农用地的任务,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报告的,得7分;检查中,发现1处未恢复为农用地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七)依法用地执法监察。(12分)

  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3%以下的不扣分,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在2%-3%(不含3%)的加1分,1%-2%(不含2%)的加2分,1%以下的加3分,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加4分。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不含5%)的扣1分,达到5%-8%(不含8%)的扣3分,达到8%-10%(不含10%)的扣5分,达到10%-15%(不含15%)的扣8分,达到15%或被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约谈、问责的扣10分,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直接约谈、问责的扣12分,并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均以2011年度“卫片”数据为准)。

  四、考核步骤

  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农垦局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地级市及农垦局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地级市政府及农垦局分别在年中和年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地级市、农垦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年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邀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参加,对各地级市、农垦局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达到85分以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30万元;90分-95分(不含90分)的给予二等奖,奖励20万元;85分-90分(不含85分)的给予三等奖,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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