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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5.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3分)

  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印发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2〕13号)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的,得3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现有1宗未及时、足额征收或按规定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9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4分)

  根据各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4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4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2分)

  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且账目清晰、规范的,得1分;在市、局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1分。在市、局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少报1次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先行用地”按时报批。(1分)

  市、农垦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对已批准的先行用地,按照批复时限,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得1分。考核中,在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到时限未依法、依规取得正式用地批复的,扣1分。

  4.“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调剂利用。(2分)

  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对“批而未供”土地,遵循“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全盘规划”的原则,及时申请并依法批准对用地计划指标进行调剂使用,原项目用地依法收回,并恢复原样的,得2分;考核中,在市、局及所辖县(市、区)、农场中,每发现1宗未及时调剂利用、未恢复原样的土地,扣0.2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整治。(7分)

  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土地整治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任务,按时完成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和生态移民土地整治项目任务的,得7分;年内,未完成下达建设任务,或受到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点名批评的,不得分;受到自治区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有1次扣1分,扣完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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