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3分)
市、局和县(市、区)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3分;设立了专户,但未足额提取的,扣2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6.基本农田建设。(5分)
年内,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千万亩基本农田示范区” 建设和“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得5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3分)
市、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农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3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生1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3分)
市、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农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3分;市、局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每发现1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1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3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3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每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农垦局抽查2个项目,每发现1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4.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3分)
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和农垦局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至2012年12月31日,市及所辖县(市、区)和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均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3分。市辖区内县(市、区)有未达到储备结余面积30公顷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3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达到30公顷的县(市、区)占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农垦局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未达到30公顷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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