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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分)

  凡全市、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0分;全市、局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农场,则该市、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0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市、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9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1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8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均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农垦局由局、场、队(站)按照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队(站)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个乡(镇)分别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生产队分别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1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2分)

  市、局和县(市、区)、农场两级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地级市和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发现1个县(市、区)、农场没有开展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并形成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市、县(区)政府、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2分)

  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市、县(区)政府、农垦局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得2分。对辖区内未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现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在每个地级市、农垦局分别抽查2个县(市、区)、农场,每个县(市、区)、农场分别抽查2个乡(镇)、生产队,每发现1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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