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区农垦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1.66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7.96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79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85万亩;
4.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1.92万亩;
6.自治区农垦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3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规范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项要求。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先行用地”的按时报批;“批而未供” 的土地及时调剂利用。
(五)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六)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开展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工作。
(七)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三、考核方法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和自治区农垦局进行考核,各地级市、农垦局对所辖县(市、区)、农场,县(市、区)、农场对乡(镇)、生产队,乡(镇)对村组,村组、生产队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20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和农垦局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全市、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农场的,则该市、局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20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农场占全市、局所辖县(市、区)、农场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