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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有力有效保护耕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紧紧围绕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按照考核程序规范、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原则。考核工作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违规违法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50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1.5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3.06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68.37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3.8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3.12万亩(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9.1397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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